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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数学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1-10-12   编辑:统计与数学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确定,以评审年度研究生院发文为准。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以德为先、能力并重、全面发展、知行合一。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申请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评审委员会将从申请人提交的公开发表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各类获奖情况、参与创新实践、服务社会等多方面做出综合评判,多维度评价研究生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贡献(含高水平学术期刊、三报一刊(理论版)发表情况、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成果等)。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评价,强化质量导向,淡化数量要求,申请人选取不超过10条最具代表性的成果进行申报。

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认定,中文成果原则上仅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外文成果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所有作者均视同为第一作者,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研究生非第一作者,但前序作者为其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新生除外)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为学校学院发展做出贡献,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学院成立“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学院党委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和每年的评审工作安排、确定当年的名额分配、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当年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在读学生人数确定奖励名额。2021年学术型研究生1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名,候补名额1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情况确定。

第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公开答辩评审环节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议。

第九条研究生申请人员排序原则如下: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将按照多维度综合评价研究生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贡献,排序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

2.在同等条件下,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

3.具体排序结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申诉和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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