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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数学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点击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0-10-19   编辑:统计与数学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19〕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符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19〕142号)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确定,以评审年度研究生院发文为准。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评审标准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除了考察科研、成绩等因素之外,综合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应满足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基本申请条件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19〕142号)“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含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满足学校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基础上,须满足下面要求:

提出申报以前成绩(以研究生教学系统GPA为准)位于学院所学专业前50%(一年级新生不受该条限制),且满足下列第1至10项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

6.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在国家级案例大赛中获奖(仅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7.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论文大赛、统计(数学)建模大赛一、二、三等奖。

8.获得我校、我院组织的研究生论文大赛、案例大赛等大型学习科研类赛事的一、二、三等奖(指由研究生院和统计与数学学院组织的赛事)。

9.主持校级(中央财经大学)或院级(统计与数学学院)科研项目并顺利结项。

10.获得校级及以上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荣誉称号(不含团体类)。

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为学校学院发展做出贡献,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考虑。

如科研成果有多名研究生共同参与并署名发表,该成果最多仅应由其中一名学生作者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学生作者在申报中使用了共同署名的同一科研成果,署名顺序最靠前的申报人为该成果的有效申报人。同一成果只能用于一个年度的申报。

研究生(新生除外)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实施程序

第七条学院成立“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二级纪委委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和每年的评审工作安排、确定当年的名额分配、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当年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确定的奖励名额的基础上,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当年在读学硕和专硕人数及当年申请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情况确定奖励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的名额。

第八条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公开答辩评审环节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议。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员排序原则如下: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将按照成果和获奖档次和数量综合排序,排序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

2.成果和获奖的档次和数量相同的申请人,按学习成绩和在学院工作中做出的贡献综合评议确定。

3.在同等条件下,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

4.具体排序结果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申诉和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统计与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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